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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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告 王堯天 被告弘光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