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賺錢A計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珠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1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美珠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惟被告楊美珠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3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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