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90號
原   告  溫盈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孟毅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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