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暉 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暉加 核發支付命
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惟被告王暉加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