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逸凡
張書韻 被告 張瓊
周柏宏 周雨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就訴外人元記食品有限公司就民國104年7月24日簽訂授信契約書後歷次所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等文件提出於本院。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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