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
處」)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陳國峯 (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4年8月15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又依財政部頒佈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陳國峯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又聲請人曾經本院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317,000元,並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37021強制執行事件經足額分配;今因被繼承人陳國峯之遺產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段之土地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3545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為聲請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聲請按財產現值(拍定價額49,200元)百分之一點五,即738元為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97年度執字第37021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1月11日彰院毓110司執丁33545字第1114001842號通知書及111年3月18日彰院毓110司執丁字第33545號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屬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有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