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蘇阿唾 相對人 莊育翔 即泰麒環保清潔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2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2項所載「…資方(即莊育翔即泰麒環保清潔企業社)同意給付勞方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假日出勤加班費及病假工資,協商後共計3萬元,將於111年4月15日前匯入勞方個人帳戶中(中華郵政秀水郵局,戶名:蘇阿唾,局帳號:0000000-0000000);資方並同意日後台灣產物保險申請之團體保險理賠全數歸屬勞方所有。」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1年2月23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