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聲請人 張明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7,3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安泰銀行)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並具體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何時成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及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
二、承上,聲請人主張係因肺積水休養二個月,之後無法從事粗重工作致無力負擔還款條件而毀諾,請說明罹病前後之工作、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診斷證明等)證明。
三、說明聲請人前2年(自105年9月起至107年9月止)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聲請人現任職漢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每月2萬1,000元之薪資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近2年(即自民國105年9月起至107年9月止)於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說明聲請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有無解約金或保單價值,並提出相關資料。
六、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戶籍地外另行租屋居住。
七、陳明除低收入補助外,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是否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八、說明受撫養人即聲請人之子女現與何人同住?以及受撫養人每月實際生活必要支出為多少?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又關於受撫養人之撫養費用,有無約定受扶養人之生母 劉瑞瑾 負擔比例、原因為何?
九、預納郵務送達費7,31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16)×10×43=7,31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