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 簡重光 被上訴人 簡枝全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林聖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就上開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207平方公尺)核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9,
000元(計算式:2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7,000元/㎡=30,4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萬9,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