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20號上訴人 呂聖雲 被上訴人 黃龍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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