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司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司調字第150號聲請人 黃柏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曾於民國101年間向相對人辦理車貸,現聲請人家境貧困、已忘記相對人公司地址,聲請傳喚兩造協調車貸還款等情,爰聲請本件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