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7號
106年度訴字第123號
107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平選任辯護人楊凱吉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瑞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留嘉隆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文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706、14216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07、1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平等3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同案被告 陳孟偉 另案通緝到案,而被告 李家銘 聲請對其交互詰問,故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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