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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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王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並應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4月5日以101年度北簡字第161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
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宏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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