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沙交簡字第12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一、「所犯法條」後應增補「
,除犯罪事實第8行『0.59毫克』後應增列『,換算血液中酒精
濃度為118mg/dl』外,餘」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