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蓮
王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即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即570萬元+750萬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曾至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