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9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政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7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498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3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3.24公克、驗│││(含包裝袋)│後淨重3.228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524公克、│││(含包裝袋)│驗後淨重1.512公克)│├──┼──────────┼─────────────┤│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656公克、│││(含包裝袋)│驗後淨重0.64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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