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陳慧琇 債務人 賴威佑 (原名 賴雲宏 )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二點五元之延遲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
本金壹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