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大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士郎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緝字第59號(原89年度訴字第2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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