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799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幸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93年11月27日起算依據為何?(與繳款明細表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