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65號原告 陳茗谹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 陳燦 添被告 陳美玉 被告 陳美鈴 被告 陳燦能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被繼承人 陳敏昌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敏昌於民國97年6月13日死亡,原告陳茗谹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起分割遺產之訴,聲明求為:1.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9筆土地,原告陳茗谹及被告陳茗谹、 陳燦添 、陳美玉、陳美鈴、陳燦能應繼分應各為5分之1,原物分割,由兩造各依5分之1比例取得分別共有。2.准予將兩造公同共同之銀行存款共8,215,746元,經扣除被繼承人陳敏昌遺產支出項目合計4,734,819元後,請求分別由兩造各按5分之1比例各自取得。3.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判決;嗣於99年10月7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至100年5月17日第五次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均係就上開聲明為辯論。及至第五次期日將終竣時,原告未得被告同意,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陳燦能應給付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與原告及全體公同共有之訴。
二、查本件原訴之辯論,已去成熟不遠,而關於原訴之資料,新訴無可利用,若准許其追加,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被繼承人陳敏昌所遺之不動產與存款┌──┬──────┬───────┬──────────┐│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權利或存款金額│分割方法│││與存款銀行│││├──┼──────┼───────┼──────────┤││台中縣大甲鎮│54分之2│按陳茗谹應有部分1/5││一│南社段175地││、陳燦添應有部分1/5│││號││、陳美玉應有部分1/5│││││、陳美鈴應有部分1/5│││││、陳燦能應有部分1/5│││││應予分割,均保持分別│││││共有關係。│├──┼──────┼───────┼──────────┤│二│台中縣大甲鎮│12分之1│同上│││太白段387地│││││號│││├──┼──────┼───────┼──────────┤│三│台中縣大甲鎮│12分之1│同上│││太白段388地│││││號│││├──┼──────┼───────┼──────────┤│四│台中縣大甲鎮│48分之2│同上│││太白段462地│││││號│││├──┼──────┼───────┼──────────┤│五│台中縣大甲鎮│96569分之│同上│││太白段675-3│11429││││地號│││├──┼──────┼───────┼──────────┤│六│台中縣大甲鎮│144分之4│同上│││太白段729地│││││號│││├──┼──────┼───────┼──────────┤│七│台中縣大甲鎮│9分之1│同上│││新興段277地│││││號│││├──┼──────┼───────┼──────────┤│八│台中縣大甲鎮│9分之1│同上│││新興段367地│││││號│││├──┼──────┼───────┼──────────┤│九│台中縣大甲鎮│9分之1│同上│││新興段369地│││││號│││├──┼──────┼───────┼──────────┤│十│中華郵政彰化│新臺幣7元整│由原告陳茗谹取得│││光復路郵局│││├──┼──────┼───────┼──────────┤│十一│新加坡 商星展 │新臺幣871元整│分由原告陳茗谹取得│││銀行股份有限││168元、被告陳燦能取│││公司││得175元、被告陳燦添│││││、陳美玉、陳美鈴各取│││││得176元│├──┼──────┼───────┼──────────┤│十二│債權│被告陳燦能應返│分割由兩造各依1/5比││││還3,579,852元│例取得,即由兩造各分││││予兩造全體繼承│配取得5分之1債權,││││人公同共有│即陳燦能應給付原告陳│││││茗谹、被告陳燦添、陳│││││美玉、陳美鈴各│││││715,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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