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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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 銜相對人即債務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適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簽發支票十八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編號1、2、5、8、
10、12、16、17,其票載之受款人分別為德松工程有限公司(編號1、2、5、8、12、17)及日晟工程有限公司(編號10、16),非明樺工程有限公司,由於聲請人未提出背書轉讓之證明文件,依形式上難認聲請人為受款人,因之,該部分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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