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林伯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其所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證明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8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情,有起訴書證據清單上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後始終未坦承犯行,且經通緝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此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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