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海洋藝術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科引
被   告  陳三發
      陳科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英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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