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貿字第15號原告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森川健司 原告森川產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森川潤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楊永芳 律師 曾筑筠 律師被告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TOPSUCCESSLIMITED昆山精捷網屏儀器有限公司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 律師
許進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