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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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 張立宗
馮金國 徐永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弘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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