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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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原住臺北市選任辯護人林耀泉律師
許碩芳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廖于清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欄內所載「杜蕙錦」更正為「杜惠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審判長法官欄內所載之「杜蕙錦」與原本所載不符,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為「杜惠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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