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鍾一嘉 被告 郭田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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