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16號聲請人 許瑋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世力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陳世力於民國104年5月8日死亡,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156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遺產清冊等件為憑。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經本院迭次於民國104年9月11日、104年10月13日、105年2月25日以函文命聲請人分別於文到後7日、5日、3日內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 爰依 上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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