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邱凱新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凱華 即 侯翰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687元,及其中新臺幣275,350元,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202元,及其中新臺幣77,757元,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