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政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七年度執聲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政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政樺因竊盜及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刑事裁定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施政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侵害之法益均為個人法益,各罪之犯罪日期相近,犯罪期間未及六月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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