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債務人 陳品蓁陳秀敏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目前是否仍按期履行協商還款條件(如否,請說明最後一次繳款期日為何)?未與金陽信及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名債權人進行個別協商之原因?該二名債權人有無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如有,請提供執行案號)?
二、依債務人提供之協商成立資料,金融機構業已折讓高比例債權,惟資產管理公司方面尚有二名債權人未達成協商,及達成協商之債權人折讓債權比例甚低,致還款壓力沈重,如資產管理公司願比照金融機構之條件與債務人重新協商,債務人能否接受?如能接受,本院擬發函資產管理公司詢問比照辦理事宜;如不能接受,亦請說明原因?
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收入部分,應記載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02年6月至104年5月,惟記載收入期間為102年1月至103年12月,並非正確,請陳報上開期間之全部收入(含薪資所得、利息、補助款、獎金等),及提出104年度5月份之薪資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保投保明細,併請說明是否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業績獎金。
四、債務人上開提出之資料,其中個人財產僅記載2001年汽車一部,惟債務人任職保險公司,為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又以債務人之工作內容,家庭成員購買保單之可能性甚高,及個人如有購買基金、股票或其他類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亦應據實陳報,請再予查明有無財產漏未陳報,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並提出相符之存摺影本(含最近一年交易記錄)、保險單等資料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五、債務人請詳載每月必要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行政院公佈之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僅供參考,本院仍有調查債務人實際支出之必要),並應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如帳單、收據、發票等),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債務人提出之103年度申報所得資料,關於配偶收入雖記載「查無所得」,惟配偶正值壯年,應有工作收入及固定收入,請說明配偶最高學歷、有無債務問題、目前工作現況(含任職公司名稱及所得)及提出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保投保明細到院。
七、債務人請說明實際住所地與戶籍地是否相同?如是,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請提供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除配偶及子女外,有無其他同住家屬或親友(如有應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請詳載費用及分擔比例,並應提出支出單據供核)配偶如未分擔家庭生活開銷,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
八、債務人請說明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兒童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教育補助、房租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九、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之無擔保債務,有無另負擔其他擔保債務(如房貸或車貸之借款人、保證人)?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並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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