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2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173,932元,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依上說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86,966元【計算式:1,173,932元×1/2=586,96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6,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佳妮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種類遺產項目股數價額(新臺幣)1存款○○庫商業銀行綜合存款79元2存款○○銀行活期儲蓄存款3,334元3存款○○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1,220元4存款○○公司活期儲蓄存款22元5存款○○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18,130元6存款○○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47元7投資富采1,000股71,200元8投資界霖1,000股103,000元9投資萬潤2,000股270,000元10投資台表科2,000股237,000元11投資昇貿1,000股76,100元12投資科嘉-KY2,000股127,000元13投資茂林-KY4,000股266,800元合計:1,173,932元說明:⒈上述編號1至13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