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暫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暫字第155號聲請人甲OO相對人乙OO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以有家事非訟事件為前提。
二、經查,相對人雖向本院提起離婚等事件(113年度家調字第0號),聲請人並為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上開離婚等事件,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暫時處分聲請,因已無本案之請求存在而無所附麗,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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