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偉鋒 被上訴人即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2,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曾士哲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