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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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 林大欽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被告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署代表人 李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屬為被告,並提起撤銷訴訟,依上述規定,管轄法院以被告機關所在地定之。經查,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分署之機關所在地分別位於新竹縣、新竹市,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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