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10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玲麗 (原名: 劉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劉玲麗,其與所附之戶籍謄本記載 劉鈴麗 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