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 林念羲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馬仕特專業汽車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妙環 被告 陳又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四、訴訟費用由..馬仕特專業汽車美容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記載,應更正為「四、訴訟費用由..馬仕特專業汽車美容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