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4號原告 林孟劭 被告 黃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