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32號
102年度訴緝字第33號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憲
林紘毅陳富田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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