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瑞雄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瑞雄(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28號、第2531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依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2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又於同年10月22日裁定被告自同年10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深表悔悟之意,雖涉重罪,被告亦願意接受法律之制裁,絕無另生卸罪避責之意。另被告年事已高,身體狀況於羈押中每況愈下,血壓實為不穩,再者被告尚有父親及妻兒,實無拋家棄眷逃亡之可能,請斟酌被告犯後態度,准改以具保代替羈押等語。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疑仍然重大,且所涉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可預期涉及之刑度既重,則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堪認被告就審理之進行及刑之執行部分確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又被告雖年事已高且血壓不穩,但並無現罹疾病而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再者,被告其他所述尚有父親妻兒須照顧等事由,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要件。參以被告之犯罪情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及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維持羈押處分。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