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79號

原告 龔燕

被告 藍憲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41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址設新竹縣○○市○○路○段00號「依漫SPA美學會館」之同事。被告明知其無投資或頂讓「依漫SPA美學會館」之計畫,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10年4月間起,接續向原告佯稱:可合夥投資SPA會館之高利潤項目及頂讓「依漫SPA美學會館」等事項獲利,使原告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現金或匯款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金額交予被告,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元,作為投資款之用。嗣被告向原告坦承已將上開款項投資期貨虧損殆盡,上述投資事項均屬騙局,原告始知受騙,致受有17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17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願意還原告17萬元,但我現在人在關,無法償還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遭被告詐騙17萬元乙節,已據其提出永豐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渣打銀行歷史明細查詢資料、被告帳戶存摺封面、原告之子 鄧柏偉 郵局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親筆立據等件為證,且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易字第40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17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有該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111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490號卷第13至1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到庭所不爭執,是被告對於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堪認定。至被告雖辯稱目前因案在監執行無法清償云云,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

(二)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31日(見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萬元,及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佩瑩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4月21日

新竹縣○○市○○路○段00號「依漫SPA美學會館」門口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2

110年4月22日

匯款至被告所有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3

110年4月28日

10,000元

4

110年5月21日

不詳

現金交付

30,000元

5

110年6月4日

新竹縣○○市○○路○段000號5樓之1

鄧柏偉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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