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0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分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係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然查:動產擔保交易法業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而修正生效後之動產擔保交易法業已刪除第38條之刑罰規定,是被告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揆諸上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