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鄧幀庭
鄧幀藝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施佩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上訴人 鄧明賢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吳崇道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