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聲請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1月23日下午3時0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一○一年七月
三十日止,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