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玉小字第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玉小字第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字第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8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劉育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壹萬零捌佰肆拾壹元,應自民國(下同)9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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