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48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延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聲請狀所列債務人與所附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之債務人姓名不一致。經本院民國(下同)96年12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之記載有誤,並請一併具狀更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