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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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柔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壹瓶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柔芸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1項之販賣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9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4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又該案扣案之電子菸油2瓶,經鑑驗含「Nicotine」成分,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592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510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8年
4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被告販賣之電子菸油2瓶,經送驗之結果(驗後剩餘1瓶),檢出「Nicotine」成分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9月11日FDA研字第1060033208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附卷足稽,堪認被告販售之電子菸油,均屬藥事法列管之且未經核准之禁藥。又上開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各節,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是聲請人就驗後所剩餘之1瓶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惟鑑定用罄之含「Nicotine」成分電子菸油1瓶,因經鑑定
而滅失不復存在,自無再予沒收之必要,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聲請沒收,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第1項、第455條之36第
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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