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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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31號附民原告 王威傑 送達代收人 陳坤松 附民被告 洪政立
黃泊瑋 (原名 黃崇禮陳格偉 (原名 陳世培彭逸驊 (原名 黃振軒葉清饒建民 劉堯祥 劉嘉貴 歐建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第1033號(106年度偵字第3637號、第13968號、第15594號、第16062號、第16822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政立、黃泊瑋、陳格偉、黃振軒、 葉清和 、饒建民、劉堯祥、劉嘉貴、歐建昌被訴對原告王威傑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業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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