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31號上訴人 張登陸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提起上訴狀應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記載「上訴聲明」係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據以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載有「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之上訴狀及繕本。如未補正「上訴聲明」者,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3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