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5號原告敏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洒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萬5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0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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